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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31 19:39:11 作者:国际调解院公约签署仪式在中国香港举行 浏览量:90125

  5月30日上午,国际调解院公约签署仪式在中国香港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出席签署仪式。来自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欧洲60多个国家和联合国等近20个国际组织的高级别代表、前政要以及国际知名专家共同出席当天的签署仪式。

  王毅发表致辞时表示,国际调解院作为国际法治领域的创新之举,在国际关系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调解院旨在根据各方意愿调解国家间,国家与他国投资者之间以及国际商务的争议。这将填补国际调解领域机制的空白,是为完善全球治理提供的重要法治公共产品。调解院的诞生有助于超越你输我赢的零和思维,促进国际争议的友好解决,构建更为和谐的国际关系。

  据了解,2022年,中国与近20个立场相近国家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倡议。经过共同努力,已经完成《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谈判,并一致同意国际调解院总部设在中国香港。

  (记者 孙悦 制作 徐妙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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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规定》第六条涉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关公司清算义务人规定的溯及力问题。本条第一款明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本条第二款赋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定条件下的“有限”溯及力。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同于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是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负责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的主体,清算组则是由清算义务人组成的负责实施具体清算事务的公司机构。旧公司法没有规定清算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负有清算义务,而公司法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变了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规定董事是清算义务人,其义务是在公司解散等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公司法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因此,原则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具有溯及力。但是距离公司法施行日未满15日,即组成清算组的15日期限届满之日跨越了公司法施行之日的,则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由董事担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负责组成清算组。由于处于新旧法交替过程中,董事也被授予一定的期限利益,其法定履职期限可以延后至公司法施行之日重新起算,而不是在解散等事由发生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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